出生登记办理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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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或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二)《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户证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甘公治发〔2001〕70号)中二、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申办程序; (三)《甘肃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甘卫发【2016】277号)第二十五条; (四)《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63号)。 四、受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决定机构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2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进行核查。 本市公民在国外生育的小孩,申请人持父母亲的《户口簿》、结婚证(非婚生育的不提供)、父(母)亲回国使用的护照、父(母)亲回国使用的护照、出生证翻译件和原件、小孩持有的我驻外使领馆颁发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市级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国籍确认表等相关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在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以及新生儿母亲为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女军人(含士官)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其中,新生儿祖父母或外祖父为乡村人口的,新生儿户口只能落派出所公共集体户口)。 大中专院校的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学生集体户口,其配偶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学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在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可随父或随母落任意一方的学生集体户上。 公民个人收养的婴儿未办理出生登记的,由收养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负责人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以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新生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含高校学生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必须在家庭户登记;凡随高校学生在学校申报本市户口的新生儿,应在其父(母)毕业户口迁出时,将其户口随同父(母)户口一并迁出高校。 八、禁止性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派出所办理出生户口登记,不得再要求群众提供《生育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卡或指标)。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有《出生医学证明》的,申报户口所需材料: 1.父母亲的《户口簿》; 2.结婚证(非婚生育的不提供);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材料齐全的现场办结。 (二)没有《出生医学证明》,但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记录”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申报户口所需材料: 1.父母亲的《户口簿》; 2.结婚证(非婚生育的不提供); 3.“新生儿出生记录”"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4.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办理程序和时限:经派出所社区民警对监护人询问,并对有关旁证进行调查核实后,由户籍室民警填表并附监护人所提供的资料,以及社区民警询问、调查材料报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办理。 (三)没有出生的任何手续,申报户口所需材料: 1.父母亲的《户口簿》; 2.结婚证(非婚生育的不提供); 3.监护人书面申请; 4.权威部门出具《DNA亲子鉴定意见书》。 办理程序和时限:监护人负责联系当地具有DNA亲子鉴定资质的权威机构后,由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向权威鉴定机构出具书面委托书,同时社区民警参与现场见证,经权威部门鉴定确认为父(母)子(女)血缘关系的,由派出所户籍室民警受理审核相关材料,报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办理。因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下落不明,丧失做亲子鉴定条件的,由派出所书面上报分县局刑事侦查大队协助,由刑事技术部门负责采集DNA样本并出具《非被拐卖儿童DNA委托鉴定书》,市局刑事技术部门将采集样本传至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进行筛查,依筛查结果如实填写结论反馈至送检单位。对排除非被拐卖儿童的,派出所将《非被拐卖儿童DNA委托鉴定书》作为出生申报户口的凭证永久存档,户口申报在其抚养监护人处;对经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进行筛查后,发现疑似为被拐卖儿童的,送检单位要立即立案全力查破,追究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和买卖儿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村(社区)、街道(乡、镇)出具证明确为申请人生育子女,且实属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DNA亲子鉴定费用的,经派出所村(社区)、街道(乡、镇)走访了解复核,对其周边邻居、知情人调查了解,以及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询问核实,相关情况确实属实的,可参照因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离家下落不明,丧失做亲子鉴定条件的办理流程处理。 (四)本市公民在国外生育的小孩,申报户口所需材料: 1.父母亲的《户口簿》; 2.结婚证(非婚生育的不提供); 3.父(母)亲回国使用的护照; 4.出生证翻译件和原件; 5.小孩持有的我驻外使领馆颁发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6. 市级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国籍确认表》。 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材料齐全的现场办结。小孩出生证原件的复印件,《国籍确认表》,小孩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出生证翻译件原件、父(母)亲回国使用的护照要复印留存备查。 (五)新生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双方或一方服役部队驻地在本市的,申报户口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双方的军官证(士官证); 3.军人身份证; 4.结婚证。 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人名下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持以上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新生儿可单立一户,材料齐全的现场办结;申请人名下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持以上材料到其部队驻地派出所,将新生儿户口落派出所公共集体户,材料齐全的现场办结;申请人名下没有合法固定住所,但申请人双方或一方的父(母)亲为我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愿意将新生儿户口申报在其本人父母(新生儿的祖父母或外祖父)处的,只要能够提供其系本市常住户口公民的子(女)关系证明的,允许新生儿将户口申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处。其中,新生儿祖父母或外祖父为乡村人口的,新生儿户口只能落派出所公共集体户口,材料齐全的现场办结。 (六)新生儿母亲为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女军人(含士官),申报户口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 3.军官证(士官证); 4.军人身份证; 5.结婚证。 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人名下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持以上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新生儿可单立一户,材料齐全的现场办结;申请人名下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持以上材料到其部队驻地派出所,将新生儿户口落派出所公共集体户,材料齐全的现场办结;申请人名下没有合法固定住所,但申请人双方或一方的父(母)亲为我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愿意将新生儿户口申报在其本人父母(新生儿的祖父母或外祖父)处的,只要能够提供其系本市常住户口公民的子(女)关系证明的,允许新生儿将户口申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处。其中,新生儿祖父母或外祖父为乡村人口的,新生儿户口只能落派出所公共集体户口,材料齐全的现场办结。 (七)新生儿父母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是本市集体户口的,申报户口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军官证(士官证); 3.军人身份证; 4.结婚证; 5.集体户口证明。 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新生儿户口落集体户口在我市一方的户口处,材料齐全的现场办结。 (八)新生儿父母一方是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外地集体户口的,申报户口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集体户口证明; 3.父母的身份证; 4.结婚证。 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允许新生儿户口落集体户在我市一方的户口处,材料齐全的现场办结。 (九)新生儿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可随父或随母落任意一方的学生集体户上,申报户口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学生集体户口证明; 3.父母的身份证; 4.结婚证。 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允许新生儿户口落集体户在我市一方的户口处,材料齐全的现场办结。 (十)新生儿父母一方为本市辖区高校学生集体户,另一方为现役军人的,申报户口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军官证(士官证); 3.军人身份证; 4.结婚证; 5.学生集体户口证明。 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新生儿户口落集体户在我市一方的户口处,材料齐全的现场办结。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市行政服务中心督查处等方式进行投诉。 由县级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公安机关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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