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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依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请下列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到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核实并办理相关业务,逾期系统将自动强制注销驾驶证。当事人对注销决定有异议的,请持相关证明到车管所申请复核。
现对涉毒人员驾驶证注销名单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