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新建、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四、受理机构 兰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五、备案机构 兰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无。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系统。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纸质2份,原件; (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自定级报告,纸质1份,原件; (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评审结果(专家评审报告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意见),纸质1份,原件; (四)信息系统安全相关材料(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组织的建立情况、信息系统基本应用情况、、信息系统使用的主要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防病毒软件以及网络拓扑图),纸质1份,原件; (五)信息系统备案电子数据,电子版1份,原件; (六)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七)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改建实施方案 (八)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2)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 (4)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5)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6)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7)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九)相关表格及指南在甘肃省公安厅网站表格下载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十一、办理内部流程 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受理——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审核——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发证。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备案时限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确定后30日内,受理后1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兰州市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电话0931-5168699。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甘肃省、兰州市公安网安部门0931-5158120,0931-5168699; 十九、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2号(兰州市公安局)1901室。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兰州市公安网安部门电话0931-5168699。 二十一、说明。此服务指南在国家的政策、法规出台前试用。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