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户籍人口。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二)《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中四,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管理。四、受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五、决定机构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六、数量限制 无。七、申请条件 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八、禁止性要求无。九、申请材料目录 1、户主的书面申请;2、户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及户主的书面委托书)。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二)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十三、办结时限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居民户口簿:首次发簿免费,丢失、损坏等情况补领的,每本6元。甘价费〔1996〕139号、甘价费〔2003〕185号十五、审批结果 同意办理或不同意办理。十六、结果送达现场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无。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由县级公安机关公布。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由县级公安机关公布。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由县级公安机关公布;办公时间:由县级公安机关公布。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由县级公安机关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