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领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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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常住人口和符合法定情形条件的人员。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 四、受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或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异地申领 五、决定机构 县级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凡年满16周岁,具有下列情形,需要前往边境管理区的: (一)前往边境管理区,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前往边境管理区,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前往边境管理区,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前往边境管理区,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 具有以下情形,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八、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向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县级公安机关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四、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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