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安局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01-23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高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优化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办案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兰州市司法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兰州市公安机关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应当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作,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保证侦查活动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快速进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三)犯罪嫌疑人为二人以下(含二人)的;   (四)犯罪嫌疑人承认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五)犯罪嫌疑人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没有异议的;   (六)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不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二)犯罪嫌疑人为外国人的;   (三)辩护人提出无罪意见的;   (四)犯罪嫌疑人愿意积极退赔赃款赃物,但在办案期限内未完成退赔程序的;(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的或当事人缠访、闹访的;(六)犯罪嫌疑人身份等情况不明的;   (七)需要继续侦查,以扩案、并案的;   (八)因司法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或因调取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或因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聘请翻译、因病治疗,或因刑事和解等客观原因,在快速办理期限内无法办结的;   (九)根据案情可能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但在庭审前无法完成社会调查评估的;   (十)其它不宜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       第三章 办案期限与工作机制第七条 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期限为八个工作日。第八条 案件立案后,是否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由侦查部门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决定。对决定适用快速办理的案件,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卷宗封面右上角加盖“快速办理”印章作为认定标识。第九条 对符合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当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日内侦查终结,报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起诉。第十条 对符合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一般采取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脱逃而予以先行拘留后无法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又不足以防止出现逃跑等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经与检察机关协商,可以将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第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呈请逮捕,法制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侦查机关应当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审查起诉。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对符合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案件,要尽快完善证据和案卷整理工作,在案件移送起诉时,应将案件电子文档随案移交。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指定相对固定人员负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法制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审核。第十四条 对案件已经进入快速办理程序的,发现不宜继续快速办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承办部门负责人决定后转为普通程序办理,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办案期限应累计计算。         第四章 机制保障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协调,确保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得到法律援助。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做好监室调整管理工作,对适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分别关押。监管部门应确定专门提讯室,优先保障提讯适用快速办理办法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涉案犯罪嫌疑人。监管部门对法院判处监禁刑需送押被告人的,应当依法收押。   第十七条 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执法中违反法律规定,妨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及时启动个案监督程序,组织开展核查,认定执法过错并提出纠正意见。对需要追究执法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建立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和追踪报送、并对总体情况统计分析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总体掌握研判,并根据各单位办理的实际成效,作为检验和衡量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逐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检、法机关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通报机制和会商机制,通报工作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案件快速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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