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兰州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务公开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务公开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兰州市公安局网站;
  2、兰州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
  3、“兰州公安”新媒体;
  4、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公安局、各公安分县局及派出所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咨询电话:0931-5168429。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至兰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提交申请。受理点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2号,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2:00,13:00-17:00,联系电话:0931-5168429、5168430。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兰州市公安局提交申请。来信请寄: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2号,兰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政编码:730030。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兰州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http://www.lanzhou.gov.cn/jact/front/front_mailwrite.action?sysid=2&groupid=11),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兰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点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上述网站上下载。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通过口头或书面(信函、传真、数据电文)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必须提交或查验身份证明(包括电子证照)。有效的身份证明指:
  自然人: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可以为户口簿。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为护照。
  企业:为营业执照。
  其他(高校、科研院所、非政府组织等),为加盖公章的说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兰州市公安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填写不完善、内容不明确、资料不真实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逐项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外,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答复。根据下列情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并将公开形式告知申请人。

  ●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告知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和途径,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属于部分公开的,制作部分公开告知书,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和途径,并载明部分公开的方式和时间。

  ●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后答复申请人。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答复时限。

  ●申请公开的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或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经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收费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五)与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或危及个人人身安全的;

  (六)公开后可能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申请人认为办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监督投诉,并及时予以调查处理,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受理机构:兰州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

  投诉举报书面邮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2号,邮编730030。

  投诉举报电话:12389

  附件:兰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