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变更上网服务电脑数量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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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适用对象:企业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四、受理机构 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五楼公安窗口受理。 五、决定机构 兰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 市文旅局批准的《兰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意见书》。 (二) 扩大面积后消防检查意见书复印件(验原件)或《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 分(县)局网安部门审核通过的《兰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四) 扩大面积后的房屋租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安全员登记表》。 (六)《兰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 网吧基本情况表一份,负责人、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书。 (八) 拓扑图与内部ip分配表及固定ip。 (九) 网吧各项制度,营业场地的地理方位图及设备摆放平面图,标出网吧摄像头位置。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传真):0931-4818052。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民安大厦B塔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公安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项目申请—受理—审查(含实地检查)—批复—决定—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决定(含实地检查不计入期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一)对通过开业审查准予许可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电话通知。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民安大厦B塔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五楼公安窗口。 信函咨询:兰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电话咨询:0931-4818052。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市纪委、市监察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举报投诉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诉室),负责受理有关举报投诉事宜。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民安大厦B塔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五楼公安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行政服务人员将相关办理进程信息录入实体政务大厅审批系统和政府部门自有办事系统,并每天及时更新,录入的信息应包括:行政审批到哪个环节,到哪个部门,不应出现“正在办理中”等笼统字眼,电话咨询:0931-4818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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