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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预警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7-05-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兰州市公安局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提醒有关单位、人员和公众及早采取防范措施,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险情或交通事故;提高政府部门对突发事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结合兰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在兰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兰州市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为主,以兰州市交通安全委员会会员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主要成员,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工作。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工作,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收集和分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确定风险等级,发出警示信息,制定和启动预案开展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工作包括“交通安全道路通行条件预警”、“交通安全天气状况预警”、“突发事件交通安全预案”、“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案”。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工作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科学决策、快速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所属各大队应当根据《甘肃省道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兰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兰州市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兰政办发【2012】35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辖区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具体实施。
发现辖区道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交通参与者在通行过程中,发现道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
第七条 兰州市交通局、公路局及所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所辖道路通行条件变化信息,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市交委会,并提出预警建议。
第八条 兰州市气象局应实时监测,收集即将出现的雨、雾、雪、大风、沙尘暴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气象信息,上报市交委会的同时向社会发布交通安全天气状况预警。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地震局应当按规定收集地质灾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判,发生或可能发生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市公安交警支队提出预警建议,并通报市交通局、公路局等相关部门。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分级标准
第十条 根据天气、道路通行条件变化等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和范围,道路交通安全预警等级分为三个级别,即Ⅰ级(红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Ⅲ级(黄色)预警。
第十一条 Ⅰ级(红色)预警:
(一)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能见度≤10米的浓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五个(含)以上地级市的。
(一)   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 Ⅱ级(橙色)预警:  
(一)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能见度≤20米的浓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四个(含)以上县(市、区)的。
(二)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第十三条 Ⅲ级(黄色)预警:
(一)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8级以上大风、能见度≤50米的特强沙尘暴或者大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四个(含)以上乡(镇)的。
(二)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
(三)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雨雪等原因,将导致国(省)道、高速公路等主干道大面积积雪、结冰的。
(四)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其他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 预警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实施分级发布。
符合Ⅰ级预警级别的,由兰州市应急办上报后省级相关部门发布。
符合Ⅱ级预警级别的,市应急办发布,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相邻的地级市。
符合Ⅲ级预警级别的,县(区)相关部门发布,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相邻的县(市、区)。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发布和撤销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的,应当上报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各移动通信运营商、新闻网站,以及交通运管部门和企业的营运车辆GPS监控平台、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等,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在接到气象、公安交管等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优先、快速、免费”的原则,在三十分钟内播发。
第五章 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格式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标题格式为“xx单位xx(类别)xx(级别)(xx)色预警”。
第十八条 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预警时间范围。
(二)  预警区域或路段。
(三)  预警内容。
(四)应对措施和防范建议。
第十九条 可能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减弱或者消除后,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发布撤销或者降低预警。标题为“xx单位终止xx时间发布的xx(类别)xx(级别)(xx)色预警”;或者“x单位xx时间发布的xx(类别)xx(级别)(xx)色预警”降低为“xx(级别)(xx)色预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负有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责任的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预警信息发布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道路通行条件变化”是指道路发生路基塌陷、路面结冰、积雪、积水或者严重损坏、安全设施损坏、标志、标线缺损,桥梁毁损、隧道损坏等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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